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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山东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全称为:ShanDong Information Network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SDIN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网络安全运营、建设、使用单位、相关机构等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网络安全法规、政策,围绕国家信息化建设和网络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针目标,统筹协调社会各方资源,凝聚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构建文明、安全、和谐、绿色的网络空间,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 本团体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和主管单位山东省公安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统筹推进会员单位的党建工作;

(二)组织会员单位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三)对网络安全事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展开研究,发布统计数据和研究报告,提出建设性意见,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为有关机构提供信息服务;

(四)制定、修订网络安全领域相关标准、对有关标准的贯彻实施进行评议、推动有关标准实施和行业规范发展;

(五)开展法律法规、管理、技术等专业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管理及服务水平,提高行业从业人员业务能力;

(六)开展行业自律相关工作,构建网络安全行业自律体系,推动网络安全行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组织开展对网络安全企业等会员单位的定期评议;

(七)加强对网络安全人才的发现、培养、推荐、使用、联络工作;

(八)为政府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技术支持,协助开展网络安全的监督检查;承担政府部门、会员单位和其他机构委托的培训、技术支持等业务服务;

(九)面向社会开展网络安全课题研究、产品研发以及咨询、会议会务、技术指导、培训等服务,提供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和技术支持;

(十)及时发布国家政府有关法规政策,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十一)网络安全相关的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协会意愿,拥护本协会章程,遵守协会的章程、相关的规章制度、自律规范和公约;

(二)支持本协会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依法成立的网络安全运营、建设、使用单位及相关机构,在网络安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协会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加入协会会员的,需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提交理事会批准;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颁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受政府部门委托,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网络安全学术论坛、课题研究、技术交流、会员优秀产品推介活动及评选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

(五)优先优惠享受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学习考察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及时向本协会反映网络安全新情况新问题,并提供有关可信资料;

(四)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五)会员单位、协会分支机构等以协会名义对外开展的活动,需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并报会长办公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权;会长办公会包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积极推荐新会员入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上缴会员证。会员如果在规定日期内,不缴或不足额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在协会相应的身份、职务自然免除,并在协会官方网站予以公告。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根据《山东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章程》要求,制定《山东省信息网络安全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对《章程》的补充,和《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决定相关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协会行业专委会、行业分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协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九)讨论、议定协会其他重要事项;

(十)会长因下列情形不召开理事会的,经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方可召开理事会,其决议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方可生效;

1.死亡或失踪;

2.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3.被有关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4.辞职;

5.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6.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会长出现第十八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可对会长进行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协会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召开理事会,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授权或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中长期工作计划;

(二)主持协调各专委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专委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组织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

(五)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每年至少检查一次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每年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时对全体会议做审议报告。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协会届中需增补副会长、理事、监事的,应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候选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会员半数的,方可当选。

第三十条  因特殊情况,届中需要增加、补充、罢免或重新选举协会负责人的,应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进行选举。新增补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报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申请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和会议决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的会费;

(二)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拨款、政府购买服务;

(四)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为支持我省网络安全事业所给予的捐赠、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技术指导、培训等相关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被个人侵占及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颁布的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单位、理事会和财务监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6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